妻子不堪家庭暴力买凶杀人
被告人陈某(女)因长期与丈夫潘某为家庭琐事争吵,并经常被丈夫殴打,2009年11月,陈某起意杀潘某,通过被告人豆某,找到被告人杀手唐某杀害潘某,之后陈某先后预付潘某8万元。2010年1月唐某在第一次刺杀潘某失败后,找到曹某帮忙,第二次仍然未能成功。2月11日,唐某找到帮手曹某再次刺杀潘某,唐某先用木棍猛击潘头部,然后曹某用毒化物质刺入潘某背部,将其毒死。之后唐某又向陈某索得人民币2万元,其中2000元给付了曹某。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雇凶杀人,是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者和发起人,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论罪应予严惩。鉴于陈某系因家庭矛盾而起意杀人等案件实际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唐某曾数次因犯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自愿受雇杀人,还纠集曹某,一而再、再而三地连续作案,最后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杀人犯意坚决。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要策划和实施者,系本案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鉴于其犯罪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曹某系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豆某在介绍陈某雇用了唐某以后,没有继续参与犯罪活动,也未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1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某和曹某分别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前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者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豆某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