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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挟持妇女强迫卖淫被抓,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挟持妇女强迫卖淫被抓

2008年9月20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肖某在陈某(在逃)的指使下,与另外四名同伙一同驾车,强行将路边独自行走的单身女孩吴某拉到车上,挟持至一住处,欲将吴某送至陈某的哥哥家经营的洗头房里从事卖淫工作。在被拘禁过程中,吴某先后被肖某等人强奸。次日,在运送吴某去洗头房的途中,吴某趁人不备将被挟持一事告知他人,经人报案后,吴某获救。肖某随之落网。

因涉嫌强奸和强迫卖淫两项罪名,肖某被公诉至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拉至车上,欲强迫被害人卖淫为其赚钱,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同时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肖某在强迫他人卖淫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

据此,2010年9月8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4年,以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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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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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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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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