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琐事将妻子打伤
2009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因家庭琐事,被告人陶某与妻子赵某由争执谩骂发展到了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致使赵某左肩胛骨受伤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轻伤。
2010年7月15日,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陶某公诉至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同时,被害人赵某也向陕西省洋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陶某赔偿自己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8万元。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赵某发生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理,故意伤害赵某的身体,致其左肩胛骨骨折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被告人陶某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陶某犯罪行为是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起的,且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对被害人赵某进行积极的救治,同时被告人陶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14日,洋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