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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将妻子打伤,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琐事将妻子打伤

2009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因家庭琐事,被告人陶某与妻子赵某由争执谩骂发展到了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致使赵某左肩胛骨受伤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轻伤。

2010年7月15日,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陶某公诉至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同时,被害人赵某也向陕西省洋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陶某赔偿自己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8万元。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赵某发生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理,故意伤害赵某的身体,致其左肩胛骨骨折为轻伤,十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被告人陶某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陶某犯罪行为是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起的,且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对被害人赵某进行积极的救治,同时被告人陶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14日,洋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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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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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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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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