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尽救助义务同伴吸毒致死
被告人于某某于2009年6月28日凌晨在天津河西区歌厅内,将一名女服务员李某某带出后,两人一同来到被告人韩某某(女)的一处住宅内。随后,李某某在该住所内吸毒,于某某和韩某某在看到李某某吸毒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后,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和救治,直到李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终因抢救无效身亡。2009年8月10日,逃逸后的于某某和韩某某二人投案自首。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于某某未尽特定保护义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处以相应刑罚。同时韩某某容留死者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李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27万余元;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