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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猪案”潜逃案犯被捕归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47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福州猪案”潜逃案犯被捕归案

养猪个体户被告人林某与其他几个个体户,在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前提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对外销售私自屠宰的猪肉,1998年4月至11月,销售金额达360万元,获利不菲。当得知福州市财贸委干部郑某1、郑某2两人要到林某所在地调查私宰生猪的消息后,屠宰场的股东王某(化名)遂纠结林某等多人在路上将前来暗中执法的郑某1、郑某2二人截住后,一伙人持暴力,对两名执法人员实施殴打,致郑某1伤势过重身亡,郑某2轻微伤。这就是1998年引起轰动的“福州猪案”。

案发后,王某等人归案,并被判刑,李某则潜逃。并在案发10余年之后被逮捕归案。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2010年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私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累计销售金额达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林某受他人纠集参与伤害作案,在生猪屠宰场仅占5%股份,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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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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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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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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