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伤人致人死亡
48岁的被告人何某于2009年11月2日凌晨在前妻唐某家中,因前妻以前相好的男子方某到前妻家门前对其进行纠缠。因何某和唐某不让其进来,而引发争吵。后来方某破门强行闯入屋内,何某则从厨房拿出一把三角刮刀,一边阻止方某一边用刮刀对其身体一顿乱刺,致使方某被刺伤左肺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何某立刻打电话报警并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提起公诉,方某的母亲胡某以及方某妻子等人也向何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其索赔。
故意伤人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其前妻住房内遭遇被害人方某强行踢门入室时,不是冷静理智处置,而是手持三角刮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且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害人方某强行踢门入室引发本案,方某的行为亦有过错。但因被告人何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据此,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四人经济损失共计2282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