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老大无恶不作危害社会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高桥村韦家湾、三泉镇龙凤村等地非法开采小煤窑,并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刘钟永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8年初,被告人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并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自己。同时,被告人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路上拦截运煤车辆,强迫小煤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据悉,该组织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10余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将被告人刘钟永等人公诉至法院。
数罪并罚怎么判刑
2009年10月,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被告人刘钟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被告人刘钟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4月,重庆高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刘钟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宣判后,重庆市高级法院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认为,刘钟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又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大;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刘钟永作为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其本人和该组织成员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全部罪责,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又犯罪,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刘钟永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