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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男子生还被抓,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相约自杀男子生还被抓

200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萍某一起到盘石头水库,因事先一同约定自杀,俩人便一起跳入水中。在水中挣扎时,被害人萍某两次抓住被告人张某的腰带和裤子,均被张某用手掰开,致使被害人萍某溺水死亡。后被告人张某从水中爬出。现被告人张某已被抓获归案。

2009年12月19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6月18日,法院再次审理此案。

被告人辩称,萍某生前因自身身体疾病和家庭生活矛盾等原因,最终导致其陷入生不如死的痛苦中。其在事发前多次劝说她,事发后积极施救,及时报警。起诉其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被害人萍某的死纯属自杀。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要求与其一起去死,仍开车行200多公里,到僻静无人的盘石头水库南岸一水湾处,二人一起跳入水库中,在挣扎中,被害人萍某两次抓住张辉的腰带和裤子,均被张某用手掰开,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关于被告人张某声称萍某是自杀,其没有掰开萍某的手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因有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证明,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而对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有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侦查试验报告、侦查试验照片、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据此,2010年7月底,法院做出判决,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0余万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

现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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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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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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