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盗车30辆
2011年2月10日晚,在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华茂大夏保安室门口处,何某松用螺丝刀将一辆黑色桑塔纳车门和方向锁打开,并将该车滑行至长寿区山峡路某茶楼院坝内隐藏。次日下午,何某松将该轿车拖回涪陵区某修车店更换发动机号后自己使用。后何某松经常驾驶该车盗窃摩托车。2011年2月28日至6月15日,何某松分别伙同何某友、王某、李某先后盗窃摩托车29辆,共计价值15万余元。其中,何某松、何某友共同盗窃摩托车26辆,共计价值近14万元;何某松、王某共同盗窃摩托车2辆,共计价值1万余元;何某松、李某共同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5000余元。2010年6月底,何某松与李某在涪陵区江东朝阳村2组公路边盗窃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另据查明,2009年1月16日,何某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11月16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何某松、何某友、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何某松、何某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李某盗窃数额巨大。
2011年12月1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何某友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