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夜深偷铜贩卖
2006年5月20日凌晨1时,被盗人林某和马某在华东钢厂工厂仓库盗窃黄铜等物品,后卖给耿某,得赃1400元,林某分得700元。2006年5月24日凌晨1时30分,二人又盗窃黄铜等物品卖给耿某,得赃1360元,林某分得680元。2006年5月25日2时,再次盗窃紫铜46。5公斤,黄铜25。5公斤,经鉴定总价值4218元,马某随同该出租车前去准备卖给耿某时,被民警抓获。林某逃跑。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林某前往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边防派出所投案。
盗窃逃逸后自首如何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马某共同盗窃蚌埠市华东钢材厂财物,价值人民币6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