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敲诈勒索者20年后自首
1990年11月2日晚上11时许,王立生伙同胡强、帅年政(均已判刑)、王用池(已死亡)杀猪刀威胁商店主人匡某,抢得香烟4包、现金人民币30元。12月12日晚上9时许,王立生伙同胡强、帅年政、王用池持刀拦车抢劫,抢得大货车王某现金200元。14日晚上8时许,王立生伙同胡强、帅年政、王用池等人,再次携刀拦车抢劫。抢得司机李某100元,并将车上2袋木炭缷下车。还劫得货主宋某10余元。12月27日至29日,王立生威胁胡某将5000元钱送到指定地点,如不送到,将烧其房屋、使其倾家荡产。胡某发现恐吓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立生主动返回醴陵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生抢劫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立生在两罪的共同犯罪中,前犯系从犯,后犯系主犯。被告人王立生等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生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09年11月1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立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