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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姓名赊购拒付账,诈骗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使用他人姓名赊购拒付账

2008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他人姓名,赊购多人布匹、包装袋,共价值人民币71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害人黄师傅等人加工布料,但拒不支付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12底,李某关闭店铺离京。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签送货单沿用堂弟的名字,因为之前二人合伙做过生意,并称没有虚构事实,更没想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如何处罚

北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本案的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在取得他人的货物或劳务后,为拒不支付货款或劳务费而逃匿的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北京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及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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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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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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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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