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逃跑刺死公安民警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肖成华、王昌品预谋共同抢劫女性配戴的金首饰。19时许,王昌品在抢劫陈某手上的黄金手链,因陈某反抗,王昌品将陈某拉到一小巷内继续抢劫。当地公安民警李宏专及杨某见状上前制止,共同将王昌品按倒在地。肖成华佯装旁观人员靠近李宏专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胸部猛刺一刀。李宏专经抢救无效死亡。肖成华、王昌品作案后,将抢得的手链以人民币285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肖成华分得赃款1450元,王昌品分得赃款1400元。
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肖成华、王昌品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肖成华、王昌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777万元;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依法没收。
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王昌品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昌品辩称,其抢劫时未携带器械,李宏专是肖成华刺死的,其不应负主要责任,原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昌品的作用次于肖成华,是从犯;致李宏专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应主要由肖成华负责,原判对王昌品量刑过重。
肖成华的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肖成华受王昌品指使,是从犯;肖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改判其死缓刑。
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抢劫罪怎样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