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
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袁彬、孙连杰、刘伯远经与海沃特汽车修理厂经理被告人高亮预谋,驾驶二手汽车(已投保)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通过被告人高亮或他人开具汽修发票,骗取各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25.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袁彬保险诈骗数额为1.6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孙连杰保险诈骗数额为2.2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刘伯远诈骗数额为9.3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高亮诈骗数额为9.3万余元人民币,保险诈骗数额为2.7万余元人民币。
诈骗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伯远、高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投保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彬、孙连杰身为被保险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亮,利用被投保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高亮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亮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伯远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连杰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对被告人孙连杰的假释,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年5个月25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彬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