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好处费骗财4万
2008年9月份至2009年1月份姚红玲许诺高额好处费,与三家代还信用卡的公司人员谈好还款数额后,然后将已透支到期的信用卡和密码给对方,让对方到银行将款项打到其信用卡内。在对方划完款后便借故离开,用手机将自己的信用卡挂失并再补办一张新卡,然后去POS机上套现。姚红玲通过同样方式先后三次在朝阳、丰台、海淀等地区骗取被害人郑某等三人钱财达4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将姚红玲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怎样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姚红玲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