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里应外合实施盗窃,盗窃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陈某、吕某指使同伙李某应聘到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某工厂工作,并负责摸清工厂情况。2011年3月28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利用安保漏洞,安排被告人陈某、吕某先后两次驾驶面包车将工厂钢筋等建材偷走。2011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吕某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园区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随后也被抓获。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李某、陈某、吕某公诉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吕某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共同参与盗窃建设钢材,价值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陈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因此,响水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陈某、吕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各处罚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