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在校学生抢劫上网费8元,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18岁的被告人肖某和16岁的被告人王某均为在校学生。2010年4月14日,因无钱支付网吧上网费,二人预谋抢劫学生。当晚二人拦截放学回家的学生被害人邓某等三人,并对三人扇耳光强行抢走身上现金共8元。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人为在校学生,系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