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女婿引狼入室偷盗岳母存折
2010年2月4日,被告人盛某趁自己的准岳母被害人李某不在家时,将李某存折偷走,并从中取出1000元钱,之后把存折偷偷放回了原处。次月12日,盛某又偷走了1000元。这些钱除了一部分给自己用了外,其他的都给未婚妻使用了。
2010年3月10日,盛某无意中将李某的存折密码告诉了自己的朋友被告人王某。王某和被告人赵某经合谋,在偷走了李某的存折后分两次共在两个银行取走了8000元钱,然后也将存折放回了原地。3月20日,李某发现存折没了,经查当天存折里又少了500元,因此李某报警。王某后到公安局自首。
案发后,盛某退赔了李某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王某和赵总也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庭审中,盛某的辩护人称,盛某是为讨好未婚妻而偷取了钱,并拿到了李某写的谅解书,应比照“偷拿自己家或亲属财产”从轻处罚。
王某辩护人称,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能自首并退赔全部赃款,因此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赵某参与盗窃8千元属于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盛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盛某、王某提出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于三被告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4000元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8000元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8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