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两男子疯狂盗窃工地财物,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刘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15次盗窃湖南省沅江市新国土局对面的安置房工地、盛世嘉园工地等地,盗得钢筋笼、铁栏杆等各类物品若干。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参与作案9次,盗得物品价值8352。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635元;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6次,盗得物品价值1924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020元。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刘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