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以买卖为由实施抢劫,抢劫罪怎么判刑
宫某是河南省灵宝县人,今年刚满17岁,一直与多名同乡在河南省荥阳市打工。2008年12月,宫某了解到老乡张某经济宽裕,欲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遂生了歹意。宫某先后在郑州联系了两名与自己同龄的无业人员安某和陈某(二人均已判刑),三人共同策划抢劫,约定先由宫某引张某前来购买摩托车,安某、陈某伺机行事。此后,宫某便从朋友处借了一辆黑色摩托车多次与张某联系,并最终约定于2008年12月27日晚20时许在荥阳市大海寺路东的一菜地附近看车。当二人在商谈价钱期间,事先埋伏在此的安某、陈某突然冲出,要求二人交出身上的财物,并殴打二人,将张某的1430元现金、宫某的摩托车和诺基亚手机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后,宫某假意安慰张某,表示自认倒霉。张某遂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立即派出警力向张某反映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追击,后在荥密路口处将安某、陈某截获。在之后的审讯中,二人如实供出了与宫某合伙抢劫的犯罪事实。2009年11月4,潜逃的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宫某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