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盗窃犯缓刑期间再行敲诈,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如何处理
被告人邵某与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07年12月份多次盗窃,于2008年5月16日分别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缓刑。怎料,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安分,因邵某在与张某和王某等人喝酒时被打伤,便以此为由伙同李某用暴力向与其一同喝酒的张某和王某进行敲诈,共敲诈两人钱款4000元和1200元。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据此,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邵某和李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分别对两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