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男子路上见财起意再度抢劫,累犯如何认定
被告人乐某曾于2005年因抢劫被判入狱,后刑满释放的乐某于2010年4月13日凌晨,看到路上行人蒋某手持手提包和手机独自一人,遂心生邪念,趁蒋某不备,将其控制后,迅速抢劫了其手提包和手机。据悉,手提包内有100余元现金,一套化妆品、以及银行卡等物,共计价值619元。
案发后,乐某被抓获归案,再次被以抢劫罪诉诸法庭。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曾因抢劫,于200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