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合谋抢劫11年后败露,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吗
1999年1月26日下午16时许,为谋取非法钱财,被告人范某某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及王某某(在逃)在江西省分宜新祉加油站强行将赣D-10551司机肖某某拉下车,借钱被拒后遂对肖某某进行威胁和殴打,并抢走现金人民币1600元、一枚价值2520元的黄金戒指、一部价值1417元的手机及一只价值665元的数字BP机,随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范某某分得25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2003年2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被他人砍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二级肢体残疾人。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格人民币620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7日,分宜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