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男子结伙抢劫2名高中生被抓
201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邓某、韦某、李某六人商议一同去好友罗某1家吃饭,因没有路费,六人便打起了抢劫附近学校的学生钱财的主意。六人便结伙与其他不知情的4人一同来到广西凤山高中附近的一座浮桥上,罗某等六人将龙某和韦某两名高中生围堵在桥上,用暴力手段抢得龙某身上的48元现金。六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归案。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邓某、韦某、李某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钱财,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李某、邓某、王某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王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与他人结伙抢劫学生钱财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为充分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现系在校学生,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体现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李某、韦某、李某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李某、王某、邓某、韦某、李某六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