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倒卖虚额结算卡行诈骗,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被告人石某于2009年8月3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窃得一辆面包车。后又流窜至北京市朝阳区,靠倒卖购物中心的结算卡来诈骗钱财。2009年10月16日,石某联同他人利用20张每张内存金额为人民币5元的金源新燕莎MALL结算卡,冒充价值39000元和29000元的结算卡骗取被害人王某36000元,骗取被害人徐某27100元。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石某被抓获。
石某因涉嫌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石某主动坦白未被发现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均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