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为拆迁砍砸商铺
被告人王某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为开发朝阳区某楼盘,加快商铺拆迁进度,王某在公司会议上,指使被告人李某1,郑某组织人员在夜晚砸坏商铺门窗。李某1、郑某召集被告人易某、梁某、李某2,传达了王某对拒不拆迁的商铺进行砍、砸的指示。易某、梁某、李某2派陈某、宋某、金某等人负责执行。2009年7月28日凌晨,陈某、宋某、金某等人持消防斧、砖头等物对被害人田某等20余家商铺大肆破坏,造成17400元经济损失。案发后,李某2、陈某、易某协助抓人,王某、李某1、郑某赔偿被害人了20880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李某1、郑某、易某、梁某、李某2、陈某、宋某、金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9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应惩处。王某、李某1、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易某、梁某、李某2、陈某、宋某、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九人当庭认罪,且易某、李某2、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王某、李某1、郑某之亲属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王某、李某1、郑某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酌予从轻处罚;对易某、梁某、李某2、陈某、宋某、金某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李某1、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梁某、宋某、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易某、李某2、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