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友不在入室盗窃银行卡
被告人向某与被害人罗某(女)是恋人关系,向某在摸清了女友的行踪后,于2010年4月7日晚,趁女友罗某外出之际,与李某相勾结,向某悄悄到女友家中盗走女友手提包内的银行卡后,交给李某去ATM机上取款1万三千元后,再将银行卡放回女友手提包中。以此来逃过女友的怀疑。得手后,两人将赃款进行了分赃。案发后,被告人向某归案。
盗窃罪怎么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向某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40元,返还给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