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求财拐卖精神病妇女,拐卖妇女罪如何定罪量刑
为获取钱财,在洛宁打工的被告人王某在何某的带动下,联系被告人彭某一同实施贩卖妇女的违法活动。2009年8月份,王某等人将一名精神病妇女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河南内乡县某村村民马某作为儿媳。所得赃款被王某、彭某等人分赃。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以出卖和牟利为目的,将精神病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010年10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彭某非法所得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