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人团伙疯狂贩卖儿童
自2007年12月,李某1、崔某某、罗某某、李某2等17人从云南红河州元阳县、云县等地收买儿童卖网江苏南京等地,至2009年6月短短一年半的时间,该团伙共拐卖儿童21名。李某1参与作案11起,拐卖儿童11名;崔某某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7名;罗某某、李某2分别参与作案5起,拐卖儿童5名;李某3、王某某等其他参与作案者亦涉及1至4起。
拐卖儿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李某1、崔某某、罗某某、李某2等17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收买、拐骗、接送、贩卖婴儿等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1、崔某某实施收买、贩卖儿童等犯罪行为,参与拐卖儿童的人数、次数多,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罗某某、李某2等人在云南积极收买婴儿,联系李某1、崔某某等人,亲自或指使他人将婴儿运送至南京、北京等地,在收买、运送婴儿的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王某某、苏效成共同从李某1处购买婴儿后贩卖给他人,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效成仅开车接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0年9月21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作出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主犯李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崔某某、罗某某、李某2等其他5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4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1年至3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均被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