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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绑架其十岁表弟,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伙同他人绑架其十岁表弟

2010年1月,被告人葛某与朱某、向某、黄某(另案处理)相互窜通预谋绑架黄某的10岁小表弟张某。2010年1月22日,黄某将其表弟张某、表妹王某等人带到歌厅包厢唱歌并喝啤酒,黄某以送张某回家为名将其带出歌厅,之后由被告人葛某、朱某在矿泉水里放安眠药将张某绑架。张某的监护人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7670元。在法院调解下二被告人各自一次性赔偿5000元,被告黄某的监护人黄某1赔偿10000元,监护人请求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朱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事先为绑架他人与朱达成预谋策划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朱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主动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二被告人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监护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本案受害人的监护人也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2010年9月26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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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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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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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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