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爱遭拒杀同性男友
刘某1到北京找其同性恋人刘某2玩,2010年4月14日,刘某1向刘某2提出留宿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刘某2拒绝,刘某1遂生杀意,用水泥方砖击打刘某2头部,致使刘某2额骨骨折,轻伤。
刘某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某2亦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1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9886.83元。
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2具有过错和刘某1主动报警自首,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刘某1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1系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1已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领公安机关到达作案现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故对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1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刘某1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8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