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免遭强奸跳楼身亡
2010年9月4日,林某、龚某、韩某某、徐某和王某等5人欲强行与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因二人极力反抗,林某等人采取了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后邱某某趁龚某、徐某不注意,从9楼窗户处跳下,造成全身多脏器官损伤死亡。这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凤凰县“少女跳楼”案。后林某等人被抓获。
林某、龚某、韩某某、徐某、王某均因涉嫌强奸罪被公诉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邱某某的家属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强奸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龚某、韩某某、徐某和王某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某、龚某、韩某某、徐某和王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2被害人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五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2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并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五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永贵、曹庭英经济损失3500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