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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无恶不作,涉黑犯罪应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3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涉黑团伙无恶不作

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胡某1、胡某2在开设赌场期间,纠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胡某1、胡某2为首,被告人胡某3、郑某、张某、陈某、叶某、周某为骨干,被告人黄某、姜某等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严格的纪律控制组织成员中的参与者,长期有组织的在重庆市璧山县等地进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行收取“保护费”、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动,期间还插手民间纠纷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团伙的恶行,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影响。

2011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胡某1、胡某2等20人涉黑案。

涉黑犯罪应如何处罚?

五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决定对被告人胡某1、胡某2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共计90万元;该团伙其余18名被告人被分别执行一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6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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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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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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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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