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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KTV中将人打伤,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在KTV中将人打伤

2009年4月26日,孟某因与徐站某发生矛盾,伙同徐某某等四人携带仿真手枪、钢管、木棍等,来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靓点KTV”二楼,由徐某某门口望风,其余人进入某包房内恐吓、殴打包括徐站某、李某等四人,致徐站某头部软组织创、双侧额叶及左颞叶挫伤,构成轻伤,致李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致李某某头部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

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至上东升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徐某某是因为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产生纠纷,发生滋事行为,故应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011年5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也是东港法院首次发出的“缓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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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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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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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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