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KTV中将人打伤
2009年4月26日,孟某因与徐站某发生矛盾,伙同徐某某等四人携带仿真手枪、钢管、木棍等,来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靓点KTV”二楼,由徐某某门口望风,其余人进入某包房内恐吓、殴打包括徐站某、李某等四人,致徐站某头部软组织创、双侧额叶及左颞叶挫伤,构成轻伤,致李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致李某某头部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
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至上东升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徐某某是因为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产生纠纷,发生滋事行为,故应对被告人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011年5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这也是东港法院首次发出的“缓刑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