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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结伙斗殴伤害他人,聚众斗殴罪是如何认定的

此文章帮助了59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琐事结伙斗殴伤害他人

2010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武某和张某1在安徽省肥西县某工地发生矛盾并扭打在一起。二人被工地工友劝开,但均怀恨在心,约定晚上见面再一比输赢。随后,被告人武某联系被告人程某等五、六十人,备好用于斗殴的木棍、砍刀等工具。张某1联系被告人张某2,纠集了20多名弟兄,准备随时应战。晚上十点左右,双方人员准备齐全,按照事先约定地点,携带好工具,开始厮打。其中,被告人李某等20余人冲向被告人武某一方,将被告人袁某砍伤。被告人张某2在斗殴中也被被告人武某一方打伤。被告人何某见对方人员逃走,气愤不过,持刀棍将现场的两辆轿车砸坏。事发后,武某等三十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讯中,被告人杨某、袁某、李某等三人先前的犯罪事实也被查获。2010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伙同胡某等十余人为索要债务,将受害人罗某非法拘禁近6个小时,暴力逼迫受害人写下借条及承诺是,并将受害人殴打至轻伤。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袁某‘李某等多次流窜作案实施盗窃,非法获利2万余元。

聚众斗殴罪是如何认定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等35人为琐事结伙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等人在斗殴对象逃离之后,愤然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为了索要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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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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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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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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