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队员寻衅殴打民工
2008年5月某日晚,在房山区某村十字路口处,联防队队员王某与队员在巡查时遇到某工地民工钟某、春某,经王某询问,二人未带身份证、暂住证。王某遂与队员殴打二人。随后王某等人又将二人拖至村委会院内,殴打了两个小时,后经鉴定为轻伤。工地的负责人李某与钟某亲属燕某闻讯携带证件赶至村委会,燕某又被王某索要“免灾费”六百元。案发后王某外逃,并于2011年3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于1985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6年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