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非法采伐香樟树
2011年3月9日,被告人江某伙同两个朋友(另案处理)到江西省东乡县王桥镇购买了3棵香樟树。同年3月11日,被告人还伙同他人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采挖香樟树,试图货运获利。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香樟树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被告人涉及砍伐香樟树合计材积为4.89立方米。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罚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在未办理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4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1年7月5日,法院以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