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裸奔打人又砸车
2011年1月某日,在石景山区某饭馆内,董某酒后裸体,并阻止他人离开,其朋友曹某上前劝阻时,被董某用酒瓶击打头部,造成轻微伤。后董某裸奔至饭馆大厅,掀翻他人的餐桌,并将饭馆老板王某的项链拽断。董某又裸奔至饭馆外,持木板将路边两辆轿车砸坏。后董某被抓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曹某以及被砸车车主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在获得赔偿款一千五百元后自愿与被告人达成和解。
寻衅滋事罪可从轻处罚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损毁公民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