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持枪抢劫打砸游戏厅
2010年5月某日晚,经刘某1提议,蔡某1、刘某1、蔡某2、刘某2、刘某3等人携带枪支、菜刀等工具,在潘集区潘北矿附近被害人胡某经营的游戏机室抢劫两台游戏机、硬币400余元;后蔡某1等人又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快乐网吧”、潘集区朱集矿附近寿州大排档、阳光大排档、阿诺餐厅各抢走1台游戏机、硬币800余元。2010年5月底某日晚,经王某建议,蔡某1等人持棍棒、菜刀在被害人潘某经营的“风云动漫”游戏机室,砸坏两台游戏机。2010年6月7日晚,经刘某1建议,蔡某1等人携带烟刀,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村附近,将被害人刘某的“聚宝”牌蓝色拖拉机砸坏。2010年6月23日,蔡某1被抓获,且公安机关在抓获地点查获单管枪一支、枪弹二枚。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1、刘某1、王某、蔡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支、菜刀等工具,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蔡某1、刘某2、蔡某2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1、蔡某1、王某、蔡某2、刘某2、刘某4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蔡某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案发后7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刘某1、蔡某2、刘某2、刘某3、刘某4亲属代为退回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7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4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1年7月19日,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蔡某1、王某、蔡某2、刘某2、刘某1、刘某3、刘某4等7名被告人14年4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至1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