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2起
2003年以来,以上诉人马某为首,赵某、翟某为骨干,孙某、顾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依托其成立的多家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12起、违法活动11起,其中包括寻衅滋事3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1起;高利转贷5起;虚报注册资本2起。此外,该组织还曾纠集上百人在潍高路店子工地强揽砂石料供应,严重影响了周边市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金额242万余元。
该组织多次干扰正常执法活动;多次破坏多家通信公司的经营和工作秩序。马某等17名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马某等17名被告人的上诉,并依法对上诉人顾某、王某退赔、赔偿被害人的新情节予以考量,并纠正了顾某的盗窃数额,对二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犯数罪应怎样处罚
2011年7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马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法院分别判处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予以没收全部犯罪工具、车辆和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顾某、王某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