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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一天殴打少年两次致伤,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学生一天殴打少年两次致伤

2011年3月13日15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万福广场随缘咖啡店内,刘某、卞某和五河二中学生张某、张某某一起喝茶,刘某因“心里有火“遂打电话约曾与张某有过节的五河二中学生凌某到咖啡店,凌某到达后被刘某、卞某殴打,之后离开。后刘某说没打过瘾,再次约凌某到万福广场,在万福广场电子大屏幕西侧,卞某又对前来的凌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左眼轻伤。2011年4月12日,卞某投案。后卞某赔偿了凌某的损失35000元,凌某对卞某和刘某表示了谅解。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卞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卞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刘某、卞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卞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并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卞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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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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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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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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