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持刀入室抢劫
201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经事先预谋,为谋取钱财的被告人钱某、杨某、欧阳某、彭某四人蒙面持刀闯入戴某家中将戴某及其妻子砍伤,并抢走两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手链、一部价值1590元的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等物品。随后,四被告人将赃物变卖后得款23000元。
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钱某的家属代其退还赃款6000元,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000元,收购赃款的王某退还赃款230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其中,被告人欧阳某系累犯,曾于2007年2月因抢劫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钱某、欧阳某、彭某无视法律,蒙面持刀入室抢劫,抢劫他人财物并将被害人砍伤,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受处罚。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欧阳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钱某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受伤的部分损失,可视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21日,湘乡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12年半,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12年,并对四人各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二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