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食毒品两次行窃
被告人刘某(男)为了凑钱买毒品,于2009年3月14日与他人结伙盗窃了被害人龚某停在一店铺门前的价值8424元的摩托车一辆,后又于8月28日,潜入被害单位巫山县汽车运输公司办公室内,盗窃了价值3599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0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