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盗伐邻村山场松木
村民陈某、胡某、李某、刘某1、刘某2,在2011年1月15日至1月30日间,先后四次到邻村山场盗伐松木。2011年2月2日,正值除夕,趁家家户户都在忙着过年之际,一行人再次到山场盗伐松木,被当场逮个正着。陈某等人共盗伐松树192株,出材量18.2立方米,立木蓄积28立方米。销赃后得款一万三千余元。
盗伐林木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中,陈某、胡某二人盗伐的数量巨大,李某、刘某1、刘某2三人盗伐的数量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陈某、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适用缓刑。
2011年9月20日,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刘某1、刘某2单处罚金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