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团伙犯罪被审
199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吴某1以“小不点”茶楼、“香格里拉”茶馆为据点,纠集了大量的社会现实人员,组成了一个以王某、吴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人数众多、层次分明,为聚敛钱财和扩大影响,团伙成员多次采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子弹,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期间聚敛了上千万的财产,其中相当一部分被用于该组织充当开设赌局的本金和放高利贷等的资金,用于致人伤害支付的赔偿金、组织成员的工资等。期间,该团伙实施暴力犯罪致多人受伤,一人死亡。
法律上如何处罚涉黑行为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1组织、领导,被告人吴某2等人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某、吴某1的该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某2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章某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楚某、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吴某1、陈某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1年9月23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判决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万元;以参与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等5项罪名,判决被告人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吴某1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元;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2等48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