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判刑后再次贩毒
被告人蒋某1、蒋某2于2010年12月2日上午,在四川绵阳市某出租房内,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498.67克(净重491.6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1、蒋某2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491.6克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蒋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毒品再犯会加重处罚吗
被告人蒋某1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1在服刑时因病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1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011年10月17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2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