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玩城内开设赌博机招揽生意
2009年10月,被告人谢某与李某、吴某等(均已判刑)共同投资开设一家娱乐电玩城。为招揽生意,被告人谢某与吴某亲自到广东番禺购买“捕鱼达人”、“马戏团”等赌博机。为了将赌博机的游戏更好的经营,同年底,被告人谢某、李某等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进行赌博机退币经营。随后,几名合伙人又共同成立了“冰界”分店,由其辅佐娱乐电玩城内的赌博游戏机进行退币经营。经营期间,被告人谢某等装备的赌博机共涉嫌参与赌资380余万元。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生活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2011年9月27日,法院一审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