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伐红豆杉出售
朱某通过他人,于2010年8月,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夏某非法采伐的4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后来,周某与朱某协商,为朱某收购红豆杉。随后,周某在城口县岚天乡三河村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进行收购,共收购了谢某等28人非法采伐、出售的66株红豆杉,将其中的部分卖给朱某,得款2万余元,剩余的部分被查获扣押。2011年10月18日上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知道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请求从轻处罚。
多人犯罪怎么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有被告人一直生活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即使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但对自然保护区内不得砍伐树木、采药、挖矿等相关的政策应该清楚,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以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余2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