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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年多次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此文章帮助了52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青年多次殴打他人

90后岳某和张某,在2011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多次伙同他人因琐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行为。2011年3月9日和3月19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别因为朋友出气、和他人争小弟等琐事,对曹某、凌某进行殴打,致使凌某轻微伤。4月22日凌晨,两人又在某中学宿舍内无故持刀砍伤丁某和刘某,5月14日凌晨,因琐事殴打沈某,造成沈某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的情节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伙同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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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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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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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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