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贩卖毒品被抓获
2010年10月,瘾君子杨某从他人处购买冰毒,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卖给其他吸毒人员。经查,其先后卖给他人毒品共计2克。2010年11月3日,杨某被抓获,携带的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8.99克同时被缴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是通过贩毒来筹集毒资或者是将贩毒所得作为其吸食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被告人杨某不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形。
贩卖毒品罪怎么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贩毒人员身上所查获的毒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依法应计入贩卖的数量,故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认定为10.99克。《全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以贩养吸人员身上所查获毒品的认定,并不排斥对其他贩毒人员身上所查获的毒品的认定,而是对以贩养吸人员的一种从轻规定。
2011年9月26日,吉安市中院二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缴获的电子秤予以没收。